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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关于重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的规定
2006-11-06 13:18  文章来源:柳河县政府网站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政策

  一、重点企业确定的标准
  (一)年缴税60万元以上的企业确定为重点企业。
  (二)新招商引资企业,按引资政策执行,协议期满,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确定为重点企业。
  (三)对重点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年缴税达到60万元的非重点企业,次年确定为重点企业;原为重点企业,如果缴税达不到60万元,给予保留一年重点企业资格,享受“一个漏斗”收费政策,但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如果连续两年缴税达不到60万元,取消其重点企业资格。
  二、非生产加工型重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县政府下达年缴税计划,完成计划按计划额的1%奖励,超收按超收额的2%进行加奖,如果完不成计划,不予奖励。
  三、生产加工型重点企业财政扶持政策
  (一)增值税扶持政策
  对生产加工型重点企业下达增值税基数和年缴税计划。
  增值税基数维持原基数不变;原来没有增值税基数的企业,按2004年、2005年两个年度实际缴增值税平均数的50%来确定,增值税基数不足50万元的,以50万元做为基数。
  完成增值税基数和年缴税计划,按超基数部分的12.5%由财政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完成增值税基数,但没有完成年缴税计划,按减收比例相应降低财政拨付比例(即:实际拨付比例=12.5%×全年缴税减收比例),超基数部分按实际拨付比例由财政拨到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完不成增值税基数和年缴税计划,不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年缴增值税在300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按超基数部分的5%给予单独奖励,由财政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二)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按重点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4%由财政拨付企业,用于企业发展;
  没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重点企业,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扶持政策。
  (三)省共享收入激励政策
  省共享收入下放后,共享收入超收带来的财力,根据企业缴纳省共享收入贡献大小进行分等奖励,激励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四)对财政扶持政策未到期的重点企业,按本规定中的扶持政策延长剩余政策年限的一倍。      四、考核与兑现办法
  (一)财政局负责对重点企业纳税情况进行严格考核,企业依据年终考核结果,向县政府提请拨付企业挖潜改造、科研开发经费补助的报告,在履行审批手续后,由财政局拨付企业,列企业挖潜改造支出。
  (二)考核重点企业缴纳的税收,要剔除国地税稽查收入、财政监督检查收入和审计部门查补的收入。
  (三)重点企业归属乡镇的,享受“一个漏斗”收费的保护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由所在乡镇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重点企业归县乡共有的,财政扶持政策由县乡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兑现;重点企业归属县本级的,财政扶持政策由县本级财政兑现。
  (四)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暂定为一年。县委、县政府2006年以前下达的有关企业政策方面的文件(纪要、协议等)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执行中以本规定为准。期间如遇国家政策变动则相应进行调整。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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