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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流通管理的通告
2006-11-08 09:03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为了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保护酒类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第25号令)的规定,自2006年10月15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对酒类经营者实行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及溯源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酒类批发(生产企业销售部门)、零售、储运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柳河县商务局酒类流通管理办公室进行备案登记。
  二、酒类经营者办理备案登记,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供法人代表或业主签字、盖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证、本人身份证、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复印件。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登记手续。酒类流通备案登记实行商务部统一编码。
  三、取得酒类流通备案登记的生产企业销售部门和批发经营者必须购置使用商务部统一制定的酒类流通《随附单》。《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行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四、酒类经营者采购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对进口酒类商品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必须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并保留3年。
  五、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
  六、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七、凡不按规定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手续的酒类经营者,由商务主管部门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凡酒类经营者在购进和批发、零售过程中没有索取和开据酒类流通《随附单》,一经商务主管部门查实,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八、酒类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存在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等行为,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其没收非法商品,并视情节轻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九、酒类流通备案登记时间为2006年10月15日至12月15日,逾期未办将按照《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办理地点:柳河县商务局三楼业务科(人民大街471号)
  联系电话:7213306
  特此通告
                         


                            二00六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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