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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山葡萄酒商会章程
2007-01-16 10:24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山葡萄酒商会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2007年1月12日吉林柳河山葡萄酒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吉林柳河山葡萄酒商会。
  第二条 商会性质:吉林柳河山葡萄酒商会是由柳河县山葡萄酒生产企业组成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服务的行业性、非赢利性会员组织。
  第三条 商会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以做大做强山葡萄酒产业为目标,以树立柳河山葡萄酒市场品牌为已任,以发展柳河、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目的,不断加强行业内部经营管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倡导公平税赋与公平竞争,促进产业有序、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商会遵守《中国工商联章程》,接受柳河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县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及监督管理,依照本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条 商会住所:吉林省柳河县柳河镇。
        第二章 主要职能和任务
  第六条 商会的主要职能和任务:
  (一)向会员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企业行为,促进行业自律;
  (二)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营销、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三)根据实际生产成本,制定同类产品的最低销售价格;
  (四)协助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伪劣产品及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研究制定对违章会员的处理意见及制裁办法;
  (五)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困难、意见和要求,协助会员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外部环境问题;
  (六)组织会员参观、考察或参加各类展销会、交易会等活动,增进会员与行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广泛联系国内外同行业商会、组织和机构,组织会员开展交流、互访、考察等活动,促进相互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县政府委托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为山葡萄酒生产经营企业;
  (四)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企业法人。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享受县政府扶持商会发展政策;
  (五)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商会提供企业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情况、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一年内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行业内部管理具体规定;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2年,每半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柳河县工商联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会长(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1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商会日常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选由县政府指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待各方面条件成熟后再由商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临时召开。
  第二十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为人公道、正派、热情,事业心、责任心较强;
  (四)对外联系广泛,协调能力较强;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为2年。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柳河县工商联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指导本商会的财务管理工作,重大项目开支把关后提交会长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商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对外关系;
  (三)处理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日常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之前需接受离任审计,并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由理事会研究并经柳河县工商联审查同意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柳河县工商联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柳河县工商联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报柳河县工商联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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