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3户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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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2 08:30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柳政办发〔2007〕12号
县政府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快速发展,经县财政局对各执收部门收费项目认真核实确认,县政府决定对全县重点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中的23户企业上缴各项规费给予重新核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及数额
县政府按照柳政办发〔2006〕43号文件确定的收费范围和数额予以重新确认,并继续实行定额管理。重点企业中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2006年应缴各项规费计划上浮5%执行(天强药业含合成药车间、柳河友康医药包装有限公司、吉林天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修正药业含柳河正通药业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日化有限公司、修正药业集团通化市制药有限公司);成长型企业中属生产加工型企业,按2006年应缴各项规费计划上浮8%执行;重点企业及成长型企业中属资源型企业,按2006年应缴各项规费计划上浮10%执行(通化特水按各执收部门收费标准的30%执行);对新增1户成长型企业(东圣石膏矿),按各执收部门收费标准的50%执行。
二、收缴办法
对重点企业缴费继续实行“一个漏斗”的收缴分配办法。即:对重点企业应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县财政局统一代收,县财政局按代收数额和规定标准将代收的规费收入分配到各执收部门。
三、缴费时间及要求
(一)缴费额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重点企业,必须在当年6月末前全额缴入县财政局预算外专户。
(二)缴费额在5万元以上的重点企业,在6月末前全额缴齐,如企业资金确有困难,可在6月末和11月末分别上缴应缴总额的50%。
(三)对未按规定时限缴纳规费的重点企业,县政府将视情况取消其重点企业待遇,由各执收部门按实际征收标准据实征收。如超过规费数额收费或加收其他规费,须经县政府批准。如无县政府批准,各重点企业有权拒缴。
(四)根据县委决定,各执收部门年末行风测评时,由县重点企业厂长、经理投票。
四、本通知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柳政办发〔2006〕43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释。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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