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河县红石镇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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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2 08:20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为鼓励引进域外投资,扩大利用域外资金规模,促进我镇投资增长,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根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在红石镇内依法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施类项目,就鼓励投资、奖励政策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2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第一年,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全部由镇财政专项投入企业;第二年专项投入1/2,第三年专项投入1/3。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征用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投产后,由镇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
第三条 投资购买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土地部门免收变更费。
第四条 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关于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奖励第一引资人。经镇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确定后,由受益主体在项目建成后支付20%,其余奖金在项目达产达效后予以支付。
第七条 引进域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3%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3%给予奖励。
第九条 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考核认定,奖金由镇政府财政支付。
三、关于完善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十条 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从立项之日起,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办,全程服务,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四、附则
第十一条 本政策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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