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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三源浦朝鲜族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8-12 08:22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免征2年,减半征收3年,期满后视情况继续给予扶持,增值税按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部返还,4—6年按地方留成部分一半给予返还。
  2、国内或域外新办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从投产之日起3年内上交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按等额比例返还企业;4—6年按地方留成部分的一半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同时享受扶持东北老工业基地优惠政策中关于设备购置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如达到县重点保护企业标准的同时享受重点保护企业的有关扶持政策之规定。投资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下的,根据投资规模,按上缴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按不同比例返还,用于企业技术改造。
  3、外来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在100万元以上的,所交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返还投资者。
  二、土地政策
  1、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且亩均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可根据用地规划和实际需要,由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2、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征用土地一次性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内部分)待企业实现税收后由财政等额返还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所交纳的土地出让金(县内部分)由财政待企业实现税收后按50%返还企业。企业如果采取交纳土地租金方式租用土地的可根据投资规模一事一议,待实现税收后,由财政分年限按不同比例返还企业。
  三、收费政策
  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所涉及的县内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享受县里有关优惠政策外),所交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待企业实现税收后由财政负责返还。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所涉及的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四、奖励政策
  1、凡引进域外资金,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1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奖励引资人;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5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投资额的1.5%奖励引资人;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投资额的2%奖励引资人;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投资额的2.5%奖励引资人;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按3%奖励引资者。
  2、凡引进投资基础设施建设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 %奖励引资者。
  3、凡争取域外资金(包括无偿捐赠)的给予10%—20%的奖励;
  4、凡引进域内外借款、贷款的,使用期在1年以上的,利息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按借、贷款额度分别给予1—3%奖励给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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