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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河县驼腰岭镇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2007-08-12 08:24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1、新办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5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和矿产资源开发)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上缴所得税和增值税,第一年乡镇留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第二年返还50%,第三年返30%,第四年返20%,第5年返10%,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享受重点扶持政策。
  2、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出让金或租金,留成部分,投产后,逐年全部返还企业(财政)。
  3、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本镇权限内行政事业收费实行零收费。
  4、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并报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研究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引资奖励政策
  1、凡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奖励第一引资人,经县招商引资认定小组办公室考核确定后,项目建成后支付20%,其余奖金在项目达产达效后予以支付。
  2、引进域外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2%予以奖励,每增加100万元,奖励比例提高0.1%。
  3、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5%给予奖励。
  三、鼓励内部发展政策
  镇内居民自主创业,生产加工型企业,前三年实行双零政策,即零税收、零收费。
  四、对集体创办、领办和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的鼓励政策。
  1、机关干部、镇直单位、站所工作人员创办、领办、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享受的待遇,可与前三项相关政策同时享受。
  2、镇直单位、行政村、站所,领办、创办、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除对个人奖励,企业优惠外,同时对单位给予税收分成政策。比例为扣除对企业返还后,镇财政实得税收的20%。
  以上政策自2006年4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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