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柳河县圣水镇鼓励投资若干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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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08-12 08:26 文章来源:吉林省柳河县商务局 |
| 文章类型:摘编 内容分类:政策 |
为鼓励引进域外投资,扩大利用域外资金规模,促进我镇投资增长,加快经济建设步伐,根据省、市、县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对依法投资兴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基础设类项目,就鼓励投资、奖励政策和优化投资环境方面做如下规定:
一、关于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新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兴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及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从企业纳税年度起5年内,前3年上缴所得税的40%和增值税的2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后2年上缴企业所得税的20%和增值税的10%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企业。达到重点企业标准的享受重点企业扶持政策。
第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500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征用土地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或土地租金的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投产后,由同级财政专项投入原企业。
第三条 投资购买国有、集体企业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土地部门免收变更费。
第四条 投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建设期间,行政事业性收费最低标准的30%收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在项目建设期间,县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
第五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实行“一企一策”,由镇党委研究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二、关于引进资金的奖励政策
第六条 凡引进县外资金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企业投产后,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额的1%奖励第一引资人,经县招商引资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确定后,由镇政府在项目建成后支付20%,其余奖金在项目达产达效后 以支付。
第七条 引进域外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类项目,按实际到位额的0.6%给予奖励。
第八条 引进国家和省正常拨付专项资金以外的无偿捐赠资金或无偿投资,按实际到位额的6%给予奖励。
第九条 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办公室负责奖励的考核认定,奖金由镇政府支付。
第十条 为鼓励干部创办企业,凡创办、领办投资5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年上缴税金3万元以上的,干部可以离岗,镇政府保留编制并发放全额工资。
三、关于完善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十一条 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从立项之日起,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办公室委托首办部门领办,全程服务,帮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对投资规模大、拉动作用强的重点项目由监察部门实行挂牌保护。
第十三条 引进域外资金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引资人办理1人终身养老保险,解决子女到县内重点中、小学校入学;5,000万元以上的,为引资人安排符合条件的1人到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优先评为县级劳动模范,如果本人有愿望,可推荐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第十四条 对投资新建的企业,具体服务标准按《柳河县关于进一步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的意见》(柳发[2005]27号)执行。
第十五条 对域外投资项目,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确认文件,相关部门兑现优惠政策。
四、附则
第十六条 本镇投资主体可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镇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政策自2007年2月5日起施行,原《柳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柳河县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柳政发[2005]1号文件)同时废止,若上级有关政策发生变化,涉及本规定有关条文的,遵照上级有关政策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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